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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第16條

失業期間或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其他工作收入者,應於申請失業認定 或辦理失業再認定時,告知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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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