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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第9條

失業給付每月發給一次,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勞工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 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 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 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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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