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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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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42條
核子反應器啟動、燃料更換或功率減低後再行升高時,應有高級運轉員在場監督;於運轉時,控制室中須有持照之運轉人員一人以上在場執勤。 能直接影響核子反應器反應率或反應功率之控制裝置,除
第四十四條
之規定外,應由持照之運轉人員操作之。其他能間接影響核子反應器反應率或反應功率之機件,應在持照之運轉人員許可下操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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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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