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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44條

左列人員運轉核子反應器時,免申領執照。 一、學校學生在運轉人員現場指導下,為訓練而運轉研究用核子反應器。 二、接受運轉訓練之人員在運轉人員現場指導下,為訓練而運轉核子反應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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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