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 第48條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48條

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所有人,應每半年將現況、異動狀況及生產紀錄向原子能委員會申報一次。其申報時間為每年七月十五日及次年一月十五日以前。操作人員有有異動時,應一併申報。
AI 白話解釋
← 第47-1條看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4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