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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 第12條

前條原發生地或破獲警察機關接獲刑事警察局逕予認定結果之通知後,如 有意見,應於文到三日內將理由連同相關資料,送由刑事警察局重新認定 ,逾期不予受理。 刑事警察局重新認定結果應作適當處理,並通知原發生地及破獲警察機關 。 第一項情形之案件經刑事警察局重新認定後,非有特殊原因,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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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