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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 第16條

刑事警察局對於各地區之偵防犯罪情況及偵辦刑案之績效與犯罪模式之變 化應按月分析統計,舉行研判,編印「偵辦刑案統計表」,分送各警察機 關作為策定偵防犯罪措施之依據,並每年編印「刑案統計」分送有關機關 參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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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