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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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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 第6條
各級警察人員於填寫各種紀錄表後均應送經各該地區之警察分局 (專業警 察機關總局 (隊) 統一編列案號,並依附件 (一) (十四) 之規定,填製 「發生刑案管制卡」,凡同案之發生案號與破獲案號應相一致。派出所、 分駐所、警察局之案號應與各該地區警察分局之案號相一致;有關專業警 察機關之案號,應與各該總局 (隊) 之案號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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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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