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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 第2條

原始刑案紀錄之製作由各級承辦案件人員辦理之,各級主管人員對刑案紀 錄資料應負審核、承轉、運用之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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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