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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 第5條

各級警察機關於發現自殺、意外災害、無名屍體案件時,應自受理人民報 案或勤務發現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依照附件 (一) (十二) (十九) (二 十) 之規定,填報「自殺、意外災害、無名屍體案件紀錄表」複寫四份 ( 專業警察機關複寫六份) 分別存送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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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