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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 第3條

刑案紀錄資料之蒐集處理、統計與運用,各級警察機關由刑事警察局、大 隊 (隊) 承辦,無刑警設置之機關,由承辦刑事業務單位或指定人員承辦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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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