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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
› 第14條
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 第14條
各級承辦刑事業務人員,於案件移送前,應依附件 (一) (十五) 之規定 ,通知刑警隊 (組) 拍取犯罪嫌疑人照相並捺印指紋,於案件移送時,應 以移送書副本送刑警隊 (組) 依照附件 (一) (十六) 之規定,製作「犯 罪嫌疑人姓名索引卡」並於接獲法院之起訴書、判決書或釋放通知書時, 分別會知刑警紀錄人員辦理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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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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