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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 第18條

各級警察機關主管人員,應隨時監督所屬辦理刑案紀錄,如明知其故意隱 匿或不依規定辦理而不予糾正者,應受連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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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