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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 第17條

各級警察人員辦理刑案紀錄者有績效,或於受理、發現、偵辦刑案時,有 故意隱匿,不依規定填報有關紀錄表,暨承辦紀錄業務人員,不按時製作 或註記有關卡片者,應依其情節之輕重,隨時檢討獎懲。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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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