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59.08.08訂定) › 第14條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59.08.08訂定) 第14條

檢驗標識費於商品報驗時按報驗件數核實計收,並解繳國庫。 凡旅客隨身攜帶物品,所使用標識得免繳標識費。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59.08.08訂定)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