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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59.08.08訂定) 第7條

檢驗機構得視商品性質種類,指定商品由取樣人員於附加標識時同時加以 鉛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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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