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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59.08.08訂定) 第3條

檢驗標識區分為出口商品專用、貨櫃專用、專案地區專用、出口分等檢驗 專用、國內市場專用、品保認可登錄工廠專用等六種,其式樣如附件。 如因業務需要,增加專用標識時,得由檢驗機構另訂其標識式樣及收費標 準,報奉經濟部核定後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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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