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59.08.08訂定) › 第2條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59.08.08訂定) 第2條

經檢驗合格之商品,依本辦法加附檢驗合格標識。 前項規定,於使用產品安全標誌或經檢驗機構准予免附標識之商品,不適 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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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