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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59.08.08訂定) 第8條

檢驗標識由受理報驗單位於廠商報驗時核發,在取樣前由報驗廠商自行黏 貼 (放置) 或繫掛完整,但冷凍食品及經常報驗之廠商得申請核准預借適 當數量之標識。 預借標識應設置分戶賬冊記載,該批標識經報驗使用及繳費後沖轉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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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