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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59.08.08訂定) 第9條

受理報驗單位核發標識時,除按規定登記表冊外,並在報驗申請書中,記 載其標識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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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