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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59.08.08訂定) 第4條

前條所訂各種標識,其使用方法如左: 一、一般出口商品專用標識:於應施出口檢驗商品及特約檢驗出口商品加 附之,字軌為 B。 二、貨櫃專用標識:其字軌為 CTN。 (一) 貨櫃內商品係散裝者,於貨櫃四方表面加附之。 (二) 罐頭食品光罐包裝、塑膠收縮包裝及經檢驗機構核定之其他類似包 裝,於木板二方表面加附之。 (三) 貨櫃內商品另有包裝者,每單位包裝均應加附第一款規定之標識, 不適用貨櫃專用標識。 三、專案地區專用標識:於輸往無邦交地區,經報奉經濟部或由國際貿易 局專案核准免標產地 (即核准免標中華民國臺灣省製造字樣) 之商品 加附之:字軌為 W。 四、出口分等檢驗專用標識: (一) 經核定分等檢驗之商品,產製廠 (場) 得將出口分等檢驗專用標識 逕行標印於外包裝明顯處,並加印檢驗機構核定之品管廠 (場) 編 號。 (二) 未經核定分等檢驗之商品或停止優惠之分等檢驗商品,不得使用出 口分等檢驗專用標識。 (三) 輸往無邦交地區,散裝貨櫃或未於外包裝標印出口分等檢驗專用標 識者,依前三款規定加附合格標識。 五、國內市場專用標識: (一) 出廠檢驗標識須配合應施出廠檢驗商品性質,在本體或單位包裝上 ,逐件加附之,其種類如左:   1 一般內銷商品專用標識:字軌為 C。   2 肥料專用標識:字軌為 H。   3 建築鋼筋專用標識:字軌為 K。 (二) 進口商品如屬應施國內市場檢驗品目,依前目規定加附之;進口商 品如非屬應施國內市場檢驗品目而經指定需加附檢驗標識者,一律 於外包裝加附前目 C字軌標識。 六、內銷品保認可登錄工廠專用標識: (一) 凡依品質保證制度經檢驗機構認可登錄之廠商,其產製非屬「產品 安全標誌」品目之應施檢驗商品,得經專案核准將「內銷品保認可 登錄工廠專用標識」自行標印於產品或單位包裝上。並應加印檢驗 機構核定之登錄號碼及產品批號或製造日期。 (二) 本標識之使用,檢驗機構得訂定考核規定,對違反規定之廠商取銷 其自行標印「內銷品保認可登錄工廠專用標識」之優惠。 (三) 產品經公告為「產品安全標誌」品目之商品時,其在公告日前已取 得自行標印之優惠,在公告日起六個月內,仍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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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59.08.08訂定)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標識於使用時,應視包裝或容器情形,以繫掛或貼於明顯處為原則。但繫掛或黏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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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