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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期貨交易法 第20條

業務員與期貨交易人接洽或商談期貨交易時,應出示業務員工作證,在開 戶前應告知各種期貨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及可能之風險,並應將可明顯 閱讀之風險預告書,交付期貨交易人簽名存執。 期貨經紀商之風險預告書,應記載事項及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期貨交易人因業務員違反第一項規定致生損害時,得向其所屬期貨經紀商 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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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