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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期貨交易法 第19條

期貨經紀商不得僱用非業務員與期貨交易人接洽、商談委託進行期貨交易 事宜或代其進行期貨交易。 違反前項規定致生損害時,期貨經紀商負損害賠償之責。 期貨經紀商僱用業務員最低人數,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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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