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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期貨交易法 第18條

期貨經紀商應依誠實信用原則提供交易資訊及執行交易。 期貨經紀商不得有對作、虛偽、詐欺或其他足生期貨交易人或第三人誤信 之行為。 期貨交易行為,應由期貨交易人逐項明確授權,不得開立概括授權之帳戶 。 違反前三項規定致生損害時,期貨經紀商負損害賠償之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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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