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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期貨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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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期貨交易法 第15條
期貨交易保證金,包括原始保證金及追加保證金;其額度,由主管機關定 之。 期貨選擇權契約之權利金額數額,依往來國外期貨交易所之規定辦理,非 經期貨選擇權買方同意,不得動支。 期貨經紀商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開設專戶,存放期貨交易人之期 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並與自有資金分離存放。 期貨經紀商之債權人,不得對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專戶之存款請求扣 押或行使他項權利。 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專戶存款餘額之最高額度,得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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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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