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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19條

管理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究學院院長之提名。 二、研究學院院長不適任之審議。 三、管理會之運作、績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之訂定。 四、研究學院經營方針之訂定。 五、產學評議會(以下簡稱產學會)委員聘任之同意。 六、創新計畫變更之審議。 七、研究學院年度經營規劃及績效報告書之審議。 八、研究學院改善計畫之審議或提出。 九、研究學院續辦、停辦或不續辦計畫之審議。 十、研究學院每年研發成果收入一定比率提供國立大學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其他校務發展之審議。 十一、研究學院採購作業規定之審議。 十二、研究學院有關學生事務規定之審議。 十三、研究學院人員聘任、薪資、兼職、借調、資格審查、解聘、停聘、不續聘相關人事制度規定之審議。 十四、研究學院風險管理制度實施規定之審議。 十五、研究學院預算編製、執行與決算編造及相關財務收支管理規定之審議。 十六、研究學院教學品質保證機制、評鑑及相關事項規定之審議。 十七、產學會之組成與其設置、成員資格、任期、運作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之審議。 十八、前十七款以外本條例規定應由管理會審議之事項。 十九、其他於不違反第二十條所定院長職權之範圍內,經管理會決議增列之職權。 前項第三款規定,應報監督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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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