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 第37條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37條

研究學院編制內教師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依教師法規定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之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聘任者,由產學會審議通過。 二、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者,由產學會審議通過並報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研究學院編制內教師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依教師法規定應由國立大學報主管機關核准者,由研究學院報主管機關核准。
AI 白話解釋
← 第36條看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全文第3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