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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 第39條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39條
研究學院應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對人事、財務與經營實施自我監督及稽核評估;其實施規定,由研究學院擬訂,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 風險管理制度之設計,包括下列內容,並得視管理需要自行增列: 一、內部控制之建立。 二、控制環境及風險評估。 三、控制作業。 四、資訊與溝通。 五、監督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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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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