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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25條

研究學院應將研發成果收入之百分之十以上,提供國立大學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其他校務發展。但國立大學基於教學與研究之發展及為推動重大校務發展計畫,得與研究學院約定更高比率。 前項研發成果收入之比率及用途,由研究學院擬訂,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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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