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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35條

研究學院編制內教師資格之審查,依教師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之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聘任者,由產學會審議通過。 二、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者,由產學會審議通過,並報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研究學院編制內教師資格之審查,依教師法規定應由國立大學報主管機關審查者,由研究學院報主管機關審查。 教師資格審查程序,由研究學院擬訂相關人事制度規定,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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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