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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 第27條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27條
研究學院所需之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研究學院應就前項採購事項訂定採購作業規定,內容應包括採購作業程序、方式、利益迴避、監辦、爭議處理及相關事項,並應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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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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