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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32條

研究學院編制內教師之聘任制度,應就下列方式擇一辦理並納入創新計畫書中,經校務會議審議,報審議會通過後實施;其編制內教師由研究學院聘任之: 一、由產學會審議通過。 二、由產學會審議通過,並報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前項編制內教師之聘任方式、程序、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年限,由研究學院擬訂相關人事制度規定,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不受大學法第十八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教師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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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