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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財政部與代理國庫之中央銀行,應就委託代理國庫之雙方權利義務,訂立契約,先以草約呈經行政院核准,再正式簽訂,繕具同式三份,以二份分存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另一份呈送行政院備案。 中央銀行轉委其他銀行、合作金庫或郵政機關代辦國庫業務,應訂立契約,先以草約送經財政部同意後,再正式簽訂,繕具同式三份,以二份分存中央銀行及受委託之銀行、合作金庫或郵政機關,另一份送財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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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