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庫法施行細則 › 第26條

國庫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國庫代理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收之各項收入,應按期與收入機關或其指定之對帳機關對帳。如有不符情事,有關機關應即分別追查更正。
AI 白話解釋
← 第25條看 國庫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2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