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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依本法第五條自行收納彙解國庫之款項,應由收入機關填具繳款書連同現金或到期票據,送交當地國庫歸入國庫存款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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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