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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施行細則 第4條

中央銀行代理國庫,應在中央政府所在地設總庫,並得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轉委託其他銀行、合作金庫或郵政機關,代辦全部或部分國庫事務;其轉委託之責任,仍由該行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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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