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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設置之地區支付機構,財政部應配合中央政府機關分佈情形,劃定支付區,分區設置之。支付區之劃分及支付機構之設置,應經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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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