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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本法第五條第三款之收入,應由收入機關敘明事實呈請主管機關洽商財政部核定之。 其自行收納之款,應由收入機關於當日或次日彙解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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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