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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本法第十二條之收入,應由收入機關或繳款機關填具繳款書(格式見國庫出納會計制度),交繳款人連同現金或到期票據,一併送交當地國庫歸入國庫存款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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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