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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之收入機關係指經收各項收入之機關及其所屬之分支機關。 本法同條第二項所稱之收入機關,係指向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編報會計報告之收入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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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