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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中央政府各機關自行收納彙解國庫之收入,應掣發收據。但有左列情形之一,得免掣發: 一、委託金融機構、其他機關或法人代收,其已掣據予繳款人者。 二、以機器收款,其已掣據予繳款人者。 三、以機器收款,該機器具有計數統計功能可憑以製作報表供內部控管、審核者。 前項收據格式,由各機關自行訂定;其印製、保管、使用,依各機關內部控管作業程序確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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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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