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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 第12條

臨人字號入出國許可,於效期內得多次使用,其效期如下: 一、入國效期:自核發日起算,分為六個月、一年、三年或與護照相同四 種。但均不得逾護照效期。 二、出國效期:依本法第八條之規定。 多次入出國許可證,於效期內得多次使用;其入出國有效期間自核發日起 算,分為一年或三年二種。 單次入出國許可證於效期內得入出國一次;其入出國有效期間自核發日起 算為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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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