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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 第15條

無戶籍國民隨航空器或船舶過境臺灣地區,因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 不能隨原航空器、船舶離境,或因其他正當理由有入國必要者,得由航空 公司或其代理人、輪船公司或船務代理業,向移民署事務處申請發給許可 先行入國通知單,持憑入國,並補辦入出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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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