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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 第6條

無戶籍國民預定臨時入國停留十四日內出國者,得憑單次入出國許可證或 加簽僑居身分之我國護照,與前往目的地之有效簽證及訂妥班次之機 (船 ) 票,於入國時向移民署設於機場、港口之事務處 (以下簡稱移民署事務 處) 申請發給臨時入國停留通知單,持憑入出國,其所持單次入出國許可 證不予註銷。 無戶籍國民持外交或公務護照,預定臨時入國停留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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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