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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 第19條

有戶籍國民戶籍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得於入國之翌日起一個月內, 向移民署申請發給入出國證明書。 前項入出國證明書附於護照上,其效期與護照效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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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