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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 第4條

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應在僑居地備齊下列文件,向駐外使領 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機構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辦理; 僑居地無駐外館處者,向兼理當地領務之駐外館處辦理: 一、入出國申請書。 二、我國護照或其他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三、僑居地居留證明。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無戶籍國民入國後,預定於六個月內再入國者,得於臺灣地區停留期 間向移民署申請單次入出國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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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