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 › 第14條

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 第14條

持有未加註不准延期之單次入出國許可證者,因故未能於效期內入國或出 國者,得於有效期限屆滿前,向移民署申請延期。自原證有效期間屆滿翌 日起,依原核准效期延期一次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