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戶籍國民隨漁船出國之船員,因故改搭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返國未領
有護照者,得向駐外館處申請發給入國證明書。
有戶籍國民所持護照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無有效入國許可證件,已抵
達機場、港口者,得憑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證件正本,經移民署事務處
查明未喪失國籍或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二條第四款規
定轉換其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後,發給入國證明書。
無戶籍國民所持護照無入出國許可,因特殊事故急需返國者,得向駐外館
處申請發給入國證明書;入國時,應向移民署事務處補辦入出國手續。
第五條之規定,於國民申請入國證明書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