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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 第2條

國民入出國,應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以下簡稱移民署) 申請許可。 但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以下簡稱 有戶籍國民) ,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入出國不需申請許可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 經許可入出國者,查有本法 不予許可之情形,由移民署廢止其許可,並通知無戶籍國民;已入國之無 戶籍國民由移民署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限令其出國,並副知停留地直轄市 、縣 (市) 警察局,無戶籍國民應於接到出國通知後十日內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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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