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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 第13條

無戶籍國民經查明未具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身分者,駐外館處 得發給三年效期以內之臨人字號入出國許可;在國內取得我國國籍後尚未 設立戶籍者,發給三年效期之臨人字號入出國許可。但年滿十六歲未滿四 十歲之未服兵役男子,發給一年效期以內之臨人字第入出國許可。 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駐外館處書面建議,移民署得發給與護 照效期相同之臨人字號入出國許可: 一、參加僑社工作對僑務有貢獻者。 二、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者。 三、駐外館處或國際機構人員。 四、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五、前四款人員之配偶或直系血親。 六、具有正式學籍,並就讀於公立學校、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 之私立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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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